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周一嶽:一圓結婚夢——眾生的權利

周一嶽﹕一圓結婚夢——眾生的權利

【明報專訊】上周三(3月19日),立法會就特區政府提交的《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進行首讀,以落實終審法院去年於《W 訴 婚姻登記官 》一案所下達的命令。

「W案」可說是本港跨性別人士爭取權益的一個里程碑,有着重大意義及深遠影響。在此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由男變女的W小姐上訴得直,應享有婚姻的權利,以其女性身分與其男性伴侶在香港註冊結婚。但終審法院並沒有明確界定,那些未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即未完成切除原生性別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種形式的異性生殖器的人,是否符合資格註冊結婚,又或是進行了哪一個步驟才被確認為成功變性。終審法院認為,這個問題最好交由立法機關處理,並建議港府在草擬法律條文時,可參考英國政府所制定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

做法令人費解

就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建議,我們支持特區政府早前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詳細研究性別承認這課題,以及所牽涉的法律、醫學及社會問題。但是,政府在現階段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選擇簡單修訂《婚姻條例》,訂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及更改身分證明的人士,可符合註冊結婚的資格,卻沒有一併處理跨性別人士在性別承認上所面對的各種問題,有關做法實在令人費解。政府現時只替婚姻法修例,將有可能面對更多相關的法律訴訟。

「變性」的定義

政府在建議的條例草案中,將「變性」套上狹窄的定義,只有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才可被確認為改變性別身分,這無疑是漠視其他跨性別人士的權益,剝削他們與伴侶結合及組織家庭的平等機會。更令人憂慮的是,一旦條例草案通過,成為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將成為確定性別的準則或指標,令其他公私營機構跟隨,去確立及界定跨性別人士的權益。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對有關條例草案的修訂十分關注。須知道性別重置手術不但繁複,亦具傷害性。就男性重置為女性而言,有關手術包括切除有關人士的陰莖及睾丸,和在該人體內建造陰道。至於女性重置為男性的手術,則包括切除有關人士的子宮和卵巢,和在該人身上建造某種形式的陰莖。以上手術不單牽涉複雜的外科程序,亦意味進行手術的人士要面對永久性的絕育。

鑑於不少跨性別人士的心理及身體狀况未必適合進行手術,甚至選擇不接受手術,而以荷爾蒙治療或透過外表裝束來改變性別身分。根據醫管局的數字,由2008年至2012年年底,本港只有16人接受變性手術。

但由於現時香港沒有類似英國的「性別承認法」,這些跨性別人士的身分並沒有明確界定。根據《人事登記規則》,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可憑醫學證明,向人事登記處申請更改其香港身分證,以反映其重置的性別。至於未有進行或正準備進行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由於他們的身分證上仍顯示其原來性別,令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面對不少問題,例如開設銀行戶口、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等,嚴重的更遭到歧視及騷擾,甚至暴力對待。

今次條例草案內的修訂,意味那些不能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甚至那些準備或正進行身體改變的人士,皆不能享有結婚以及婚姻所賦予的法律權益。更甚的是,性別重置手術涉及絕育,當局硬性規定只有完成所有相關手術的人士才能符合變性及結婚資格,無疑要求有關人士進行絕育,這個做法有可能被視為強迫及欺壓手段。此外,有部分跨性別人士亦期望可以不用男或女,而以「X」為性別,這些亦是將來需要研究的政策。

事實上,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便曾表達關注,認為要變性人士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要求並不人道,是違法及具羞辱性。多個國家,包括亞太區的一些國家,已廢除有關規定。在本港,有關要求亦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被視作非人道及羞辱的對待,以及侵犯個人私隱、家庭生活和免受歧視的權利。

基於以上緣故,世界上不少地方已將性別重置手術這項要求,從其性別承認法例或行政措施中剔除。在「W案」中,終審法院特別指出,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是可取的做法,值得香港參考。在該法例下,變性人士可向一個由法律及醫學專家組成的小組申請轉變性別身分。專家小組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患有性別焦慮癥狀或性別認同障礙。另外,申請人亦須接受最少兩年觀察,以釐定他們是否以自己認同的性別生活,而非硬性規定要完成所有相關的外科手術。當專家小組同意及確認申請人的性別身分時,申請人便可獲得證明,以確認其改變的性別身分。

平機會認為這是基於人權及關注到每個人的精神健康及尊嚴為考慮的做法,亦是特區政府應採取的方向。這做法亦有利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一直以來,平機會倡議立法,以保障任何人不會因其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受到歧視。在英國及澳洲等地,已有相關法例保障未有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免受歧視,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亦應與國際的步伐一致。而無論是反歧視法也好、牽涉跨性別人士權益的法例也好,有關性別認同的準則都應一致。

另一方面,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並沒有交代如何處理在外國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是否可以以其重置的性別身分註冊結婚。其次,若一名跨性別人士未有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但已獲得海外機關確認其改變的性別,有關人士又是否符合在港結婚的資格?我們認為,政府有必要在條例草案中釐清如何處理這些情况。

毋須列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

平機會將向政府及立法會提議,修訂有關條例草案,毋須於《婚姻條例》中列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及於手術後採用重置性別的人,才能符合條例中的「男」或「女」,以其重置性別結婚。平機會認為,當局可於條例草案中,訂明有關人士只要根據現時的行政指引,完成改變性別的程序,即申請更改香港身分證上的性別,有關人士便可依據改變的性別註冊結婚。這樣做可為當局提供彈性,日後有需要時可更改有關行政指引或推出性別承認法例,以全面照顧到跨性別人士的健康及福祉。

自我上任平機會主席一年以來,我與不少跨性別人士會面,聽到很多令人難過的經歷。他們當中有被家人離棄、被愛侶拒絕,對自己的性別身分及社會地位感到迷茫,覺得被社會遺忘及邊緣化。政府實在應該把握今次立法的契機,使跨性別人士的身分有更明確的界定,讓他們享有婚姻、就業及各種公共範疇的合法權利,更重要的是,讓大眾看到政府在促進人權及平等的決心。

作者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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