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方志恒:重構香港的自治權

方志恒:重構香港的自治權


【明報專訊】政改方案被否決後,香港政治平靜了一段短時間後,一眾京官已經急不及待再起波瀾。

先有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提出「行政長官超然論」、北大學者強世功質疑「一國兩制已成為香港發展的障礙」,繼而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指摘「香港沒有依法實施去殖民化」,這些言論都引起香港各界嘩然。

其實京官任意演繹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肆意踐踏香港的自治地位,並非始於今天。由2007年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提出「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起,北京已着意建構一套「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從而為全面介入香港事務做好理論準備——去年6月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就是整套論述的奠基之作。

誠如孔誥烽教授所分析,這種「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源自北京近年的天朝主義路線,當中「應用了不少納粹法學家斯密特(Carl Schmitt)的法西斯主權概念。這種觀點認為一國兩制的重點在一國而非兩制,香港的自治乃北京單方面的恩賜。北京對港主權,不限形式上的擁有,還包括對港的絕對控制和香港人的絕對效忠。中共直接操弄香港的各個領域、推行洗腦教育、時刻進行敵我鬥爭,乃是天經地義」(註1)。

面對北京的天朝主義論述,香港人不能再停留在抗議北京違反高度自治承諾之類的請願式回應,而必須化被動為主動,重構香港自治權的歷史法理論述(historical-legal discourse),並以此為基礎推進本土民主運動。

香港自治地位 非單純由北京授予

所謂「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說穿了是北京試圖將香港的自治權,緊緊地套在「國內法」(Domestic law)框架,從而就可取得主導地位,透過全國人大的黨國機器,任意詮釋香港的自治權力範圍。

但如果我們宏觀地閱讀我城歷史,當能明白香港的自治權,並非單純由北京自上而下授予,而是經過了殖民地時代倫敦權力下放、《中英聯合聲明》國際條約確認及最後才由基本法正式成文化的三階段演變。

首先,香港的自治權,從根本而言是港英時代的歷史遺產。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港英政府並非俯首聽命於宗主國的代理人。因為英式殖民地管治文化,講求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故此遠在倫敦的中央政府,一般不會插手殖民地的日常事務(註2)。二次大戰後,英國基於地緣政治考慮,逐步展開非殖化進程(decolonisation),允許各殖民地自治以至獨立(註3);香港受「中國因素」影響,未有走向獨立或全面普選,但仍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在1950至1970年代間,逐步建立起包括自行制定財政預算、設定貨幣匯率、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管理外匯儲備、處理對外事務及參與國際組織等全面的自治權力(註4)。

故此早在1980年代中英談判展開之前,香港其實已經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自治殖民地——香港與正式的自治領(Dominion)的最大分別,就在於尚未建立民主普選的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所以,當中英兩國最終決定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去「維持香港現狀」時,實質上就是透過中英聯合聲明這條國際條約,以「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確認當時香港已有的自治權,並且將港英政府的各項自治權力,全面延續至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

到了北京在1990年頒布基本法之時,客觀而言就是透過全國人大的「國內法」框架,正式將香港經歷長時間演變而建立的自治權,予以正式的成文化(codified)。

重認自治傳統 我們才能理直氣壯

理解到香港自治權的3個階段演變,當能明白所謂「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實際上就是北京在天朝主義路線下,刻意扭曲歷史事實的政治操作。

因此當下香港人必須建構論述,重認我城的自治傳統。唯有我們如此才能理直氣壯,在「天朝中國」下力爭我城應有的自治權。

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 香港研究學院副總監

註1:孔誥烽:〈《革新論》與香港主權論述爭議〉,https://goo.gl/LSpBkn
註2:鄺健銘:《港英時代: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註3:Ronald Hyam, Understanding the British Empir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註4: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延伸閱讀:
〈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續自治——香港前途宣言〉:
https://goo.gl/aAAKqv
(《香港革新論》網址:
http://www.facebook.com/refor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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