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區美寶:跨性別人士的人權

區美寶﹕跨性別人士的人權

【明報專訊】近日政府就W小姐案判決提出《婚姻條例》修訂草案,社會激烈討論變性人婚權,關啟文博士曾在4月28日於《明報》撰文質疑有指草案要求變性人士完成所有性別重置手術為「酷刑」之說,筆者希望以國際人權法的觀點討論有關議題。

首先,有部分變性人願意或希望完成整個(上、下身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性別重置手術」,將自己身體改變以配合其心理性別;但亦有部分變性人決定只接受一部分的手術(上身手術,如女變男的將胸部切除、男變女的隆胸),更有其他不希望接受任何手術或生理治療的人。而下身手術牽涉移除生殖器官,入侵性極高,容易在過程中受感染,程序亦不可逆轉。有部分變性人可能因年齡或身體狀况等不希望或不能進行或完成手術。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Juan Méndez於去年報告提及歐洲「一些國內法院認為,強迫手術不僅導致永久絕育和對身體不可逆轉的改變,干擾家庭生活和生育,而且也對人身健全構成嚴重和不可逆轉的侵擾」,譬如瑞典行政上訴法院於2012年裁定「不能將侵擾個人人身健全的強制絕育要求視為自願性」、德國憲法法院於2011年裁定「性別重置手術違反人身健全權和自決權」及奧地利行政高等法院於2009年指「將強制性別重置作為法律認可性別認同的前提條件是不合法」。(段78)報告員「呼籲各國廢止所有允許在沒有當事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強制實施或給予侵入性和不可逆轉的治療(包括非自願絕育……)的法律」,並呼籲「各國將任何情况下強制或脅迫進行的絕育都定為非法行為……」。(段88)

港府草案建議變性人申請人必須完成下身「性別重置手術」,才能在身分證上改變「性別」一欄,須知手術移除性器官,會導致變性人永久絕育,而部分原來不希望接受手術的變性人,亦可能因此無可選擇被迫接受如此高入侵性的手術,以換取法律承認和結婚的權利。這樣要求變性人必須放棄身體部分功能以換取法例承認,有機會被視為變性人並非在「自願」情况下作出決定。因此草案若獲通過,將有違人身健全、自決權、健康、免受強制治療、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

今年3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就中國包括香港及澳門實施公約情况舉行預備審議,並於問題清單要求港府交代有關變性女士被強制絕育的情况,可見聯合國甚為關注。

公約保障基本人權

結婚權和組織家庭權利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變性人若因為不希望或不能夠完成有關手術的要求,而不獲確認其性別身分,他/她的結婚權和組織家庭權利亦會因而被剝奪。

此外,除了結婚權和組織家庭權外,如變性人所持有的身分證明文件未能反映其性別身分,對他們實踐基本人權很容易造成極大影響。如去旅行時因外觀與護照上的性別不一,在出入境遇到阻滯甚至被拒入境、申請工作不獲聘請以至在接受教育、醫療、到銀行開戶口甚至申請圖書證等受到嚴重阻延或歧視。

我們必須了解,跨性別人士的性別身分與大部分社會人士所經歷的不一樣,但跨性別人士只是希望透過自己最自然和舒服的身分生活。社會應尊重跨性別人士的特殊身分,讓他們融入社會,才可體現尊重小眾社群基本權利的精神。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香港政府(1)立即廢除對變性人獲得性別身分承認前一切的手術要求;(2)制定法例讓跨性別人士在不同範疇上得到全面的法例保護,並(3)立即立法禁止一切有關針對性別身分歧視的法例。

作者是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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