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何潔泓:那夜,他們給了我最大的侮辱

何潔泓:那夜,他們給了我最大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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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廣場那晚,我半小時內被督察拘捕,鎖上手扣,足足三小時。當時人太多,警車進不了場,於是我在廣場的一條通道被扣留三個半小時,手放在後頭,不能動彈,我一直流淚,沒手擦淚水,就屈著膝,低下頭用褲子擦乾。
那時,我不是為自己的罪名膽怯,而是為到眼前的不義。二十米之外,是廣場的呼喊,同學理直氣壯的大喊自己的夢想與將來,他們都希望一個更公平的社會,過去幾十年的民主路沒有走得太好,來到這個年頭,他們都了解,已經不能再後退。
二十米之外,是警察的恥笑與暴戾,在他們眼中,只有維護所謂的「法治」,即使同學的理想有多單純,我們都被稱之為「拉左個犯佢!垃撚圾!」督察以轟耳的聲線喊:「上手扣,一個二個犯!而家打仗呀!」
痛哭是我完全不能理解,為何一線之差,是兩個世界,我沒意欲說學生是多麼神聖與純潔。但外面的戰友,他們有參與過反東北、全民退休保障、支援罷工,大大小小的議題,他們看到的,是一個畸型的社會,他們明白我們應該要追求的,是更民主化的制度,累積下來的成熟,並不是輕易以「被煽動」與「讀唔成書」就可略略帶過。
但是,我在通道裡,看著一個個盾牌,還有一箱箱行李,裡面不知放什麼,警察甚至拿著盾牌微笑,我渾身發毛。我實在不能明白,為何警察在示威者跟前,能擁有這絕對的權力。何以出警棍、何以用防暴盾,不必解釋,肆意張狂的,要來就來,人民毫無餘地反擊,你若一反擊,就是一個犯。
我痛哭,是因為我知道,明知面對強大的權力,外面的人也願意背負沉重的代價走進來,無別選擇,只為著一種價值,但警察卻在我面前罵:「讀屎片、沒出息」。如何定義一班犯法的學生,就是以最難聽的言語奚落,而我是不停問自己,我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們犯法,但沒有犯罪。
直到前幾天,反佔中人士不停打人,群眾要求警方上手扣拉人,警方不願意上手扣,甚至放了他,目睹這幕,我想起我被上手扣的一晚,忍不住又流淚,這是絕望的感覺,而醒覺以及知道這種感覺的人,是別無選擇地,要當一個戰士的。不要再問為什麼我憎恨警察,因為他們本來就帶著暴力的本質。

阿果:一把雨傘.兩岸三地.四點觀察

阿果:一把雨傘.兩岸三地.四點觀察

實不相瞞,這篇文章,我本來打算在旺角街頭寫起的。
過去幾天,我在兩岸三地的集會,留下了不少腳毛——在銅鑼灣,與同路人並肩抵擋突如其來的傾盆大雨;在金鐘,見識到黑衣人潮如何洶湧,在向來人迹罕至的大馬路上靜坐、散步、徘徊……然而,最教我心動的,始終是最平民地道的旺角。因此,周五下午,我帶備手提電腦,準備在彌敦道席地而坐,迎着涼風,專心書寫。
多日觀察所見,跟金鐘與銅鑼灣相比,旺角的佔領現場至少有四個特點:
一、高度流動——旺角向來人頭湧湧,這次馬路堵塞,車駛不進,路人卻照舊從街頭巷尾,四方八面,高速流竄。他們或許並無立場,卻因好奇,湊近集會,舉起手機,駐足圍觀。這些旁觀者與示威者距離極近,路過的時候會在我們頭頂拋下幾句挑釁說話(「要瞓就返屋企瞓啦!」)起初有示威者不忿,嗆聲回應(怒火隨即被其他人高呼的「冷靜」撲熄)後來大家都習慣了,你有你罵,我有我坐。火花處處,卻始終未有釀成大火。這種民眾流動、眾聲喧嘩的場面,旺角獨有。
銅鑼灣與金鐘,是另一世界。同樣身處鬧市,銅鑼灣的旁觀者集中在街道兩側流動,少與示威者接觸,旁邊的商場有的照常營業,遊人如常在大型時裝店裡面購物、試衫,猶如置身平行世界。至於金鐘,在馬路上聚集的多是站在同一陣線的群眾,旁觀者主要立足天橋,霸定好位,攝下照片。如此看來,銅鑼灣與金鐘比較像傳統意義上的集會地方,而旺角,則是一個民意高度流動、趁墟多於參與的行人大廣場(又或戰場)。
二、混雜多元——在銅鑼灣、金鐘,集會的大多是年輕人。沿軒尼詩道行走,一路上有許多學生,有的念中學,還穿著校服。他們圍圈而坐,在聊天,在討論,甚至攤開作業,埋頭苦幹,既學習擔當公民,又不忘負起學生責任。夏愨道上,也多是年輕面孔——也難怪,會特地前赴金鐘的,許多都是佔中運動的中堅分子。他們的訴求一致,信念相近,一呼百應。
旺角完全相反。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的「大台」,輪流由不同人提咪發言,每人限時兩分鐘。勇於發表己見的,多是基層市民,他們小部分批評政制,更多由民生出發,控訴領匯加租,慨嘆貧富懸殊。這些分享,有的引起歡呼,有的令全場靜默,反應不一。在場聚集的群眾亦相對多元——金髮紋身青年一邊吸煙,一邊吶喊「我要真普選」;銀髮老翁走入人群,大叫「梁振英下台」;自由行旅客拖着行李,潛入人潮,一窺究竟。旺角特別,因為它的群眾多元、混雜,說話內容並不單一。
三、市井地道——旺角的佔領現場,跟一街之隔的行人專用區,有時沒大分別。有一晚,少女義工提着結他與咪高峰,帶彌敦道的群眾合唱《海闊天空》,突然有一中年漢出現,站在兩人身旁,隨着旋律,扭動身子(抱歉那真不能稱為舞蹈),極其騎呢,但大家照舊捧腹大笑,彷彿置身專區,欣賞表演;旺角道上那幅「巴士民主牆」,上面的標語,多數幽默準繩(如「N689﹕開往地獄」),泛滿香港街頭的市井味道——無聊、惡搞、粗魯,但相當到位。
銅鑼灣和金鐘的馬路之上,又是另一種風景。軒尼詩道兩旁的巴士站,一樣有民主牆,但明顯沒那麼歹毒、市井,當中不少甚至是用英文寫成。與旺角相比,這裏聚集的群眾沒那麼狂放,傾向溫柔、理性。金鐘中環一帶,台上常見大人物,但台下一直少見販夫走卒,或是仗義執言的屠狗之輩。
四、危機四伏——金鐘現場的群眾,有一致的共同敵人。他們比較警惕,較多人配備眼罩,穿上雨衣,預備警方突然來襲,衝擊防線。也難怪,踏上夏慤道,許多人就自不然想起當日煙霧瀰漫、淚光遍地的畫面——現在,又有誰能斷定,政府不會再用相同的暴力,對付手無寸鐵的平民?
旺角,則是迥然不同的一個戰場。這裏幾乎從來不見警察蹤影,因此最教人提心吊膽的,不是實質可見的催淚彈、警棍,而是防不勝防的滋事分子,甚至是持續積累的社區民怨——有小商店不忿生意受阻,狂呼無奈;也有附近居民投訴集會聲浪過大,擾亂生活。旺角,不單是佔領者與當權者的對峙場所,更是香港人、兩面獸的真戰場。

 社區民怨 不容忽視

你也許會問,金鐘、銅鑼灣、旺角,三個地方的分別,是否真箇那麼重要,值得長篇大論,仔細分析?我們既然嚮往風雨中抱緊自由,又何須計較現場細節,只管帶備一腔熱誠,繼續佔領,用良心照亮黑暗?也許是的。
但又也許不。以上就三地現場作出的觀察,之所以重要,絕不因為它能夠滿足你我的好奇心,以便大家每天下班後作出相應的「佔領選擇」——不,絕對不。相反,比較三地集會,尤其是將旺角的集會與銅鑼灣、金鐘的加以比較,自會發現,雨傘運動雖然遍地開花,但每一朵花,並不如我們所想那般單純——起碼在旺角,你會瞥見民意流動,眾聲喧嘩。在夏愨道上,在互聯網上,我們與同樣戴着黃絲帶的同路人,大鳴大放,自彈自唱。可是回歸彌敦道,我們也要明白另一個平行世界的存在,事情也許並非一面倒。
實不相瞞,我最後無法在旺角現場寫完這篇文章。周五下午,我提着電腦,趨近十字路口,卻赫然發現自己身處在一群反佔中人士中間。我身邊站着兩三個學生,穿黑衣,戴黃絲帶,和一樣在圍觀。突然,前面的人轉過頭來,發現學生身上的黃絲帶,然後衝過來,高聲喝罵:「你哋班黃絲帶,死開啦!」學生們被嚇退,躲到一旁,激動流淚。

 混亂中喝罵學生

帶頭鬧事的人明顯有組織地行事,專挑學生與女性下手,藉故挑釁、突然推撞。但更令人心寒的,是所有站在石壆上、欄杆後的旁觀者,面對此情此景,他們不僅袖手,更嘗試起哄歡呼。站在原地,你會聽見有人選擇割爛選票(「特首唔係我哋選架,走啦!」)有人甘心投身拳賽(「阻住晒!打佢!」)有人放棄做人(「我哋唔要自由唔要民主唔要公義!」更可悲的是,和應的平民,絕對不在少數。
有身處現場的朋友慨嘆,此情此景,就像大家的父母親戚一同湧上街頭。說得沒錯,在網上世界,大家也許槍口向外,但回歸家中桌前,許多人又只得萬箭穿心;在金鐘,我們同仇敵愾,永遠高唱我歌,但在旺角,我們始終要承受現實的煎熬,迎接背棄了理想的尋常百姓。
文/阿果
編輯/ 洪慧冰
fb﹕http://www.facebook.com/SundayMingpao
原文載於明報星期日生活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自由撰稿人施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
(自由撰稿人 施路)

人大常委會在8月31日對政改「落閘」,背棄予香港民主的承諾。資料圖片

香港的學運和佔中運動已持續超過一周,運動的組織者提出的一個主要訴求是撤回人大常委會8月31日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下稱8.31落閘決定),並聲明,若不撤銷,行動將會升級。運動已獲世界上百城市華人響應支持,美、英、日、歐盟都表態關注。特別在台灣,藍綠陣營一致表態支持港人的訴求。台灣大學生等新生一代,更組織集會聲援香港學運,並將香港的命運和台灣的前途進行綑綁。香港的普選爭拗已上升為外交問題,更演變成中國的統一問題。人大常委8.31落閘決定可否改變成了各方博弈的焦點。

特首梁振英,負責政改的林鄭月娥,以及建制派的政團領袖人物、立法會議員、各富豪均異口同聲:落閘決定不可改!近日,《人民日報》、《文匯報》、《大公報》發表的社評或署名文章,更是斷然言明:該決定「不可撼動!」、「不容挑戰」。試圖徹底泯滅學生存有一絲的幻想。

831落閘決定真的「不可撼動、不容挑戰」嗎?港人必須無條件硬食?首先必須弄清8.31落閘決定的地位和效力。

本人曾在《蘋果日報》撰文〈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指出該決定並非法律,無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現就有關學者及官員的質疑進一步說明如下:

其一,關於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強世功的解釋。強在《文匯報》、《大公報》發表多篇文章,力證落閘決定具有法律依據。其觀點是依據李飛先生於2004年4月6日在《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本人已在前文中指出,該說明並無法律效力,當然不能作為落閘決定的依據。(參看前文)

其二,關於張德江、饒戈平等所謂人大常委本身就具有落閘的權力。即人大常委有權就「如何修改特首選舉辦法」作出決定。真是如此嗎?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明確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屬於全國人大。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項權力,沒有關於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其本身並無香港政制制度的決定權。人大常委會負有對《基本法》修改的權力,來自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而《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也即是說,其權力來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這一授權是人大常委履行職責的唯一根據,受其約束。該條全文如下:「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需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批准。」即所謂的「三部曲」;至2004年6月,人大常委第十屆八次會議上,對此授權作了司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將其增加了兩個程序,即特首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前,應先向人大常委就是否需要修改呈報,並經同意。即「五部曲」。但無論是「三部曲」或「五部曲」,人大常委的權力只有兩項:一是對特首提交的「是否修改」報告進行「確定」;二是對立法會通過,特首同意的修改意見作出是否「批准」,並無其他權力及責任安排。而「如何修改」在04釋法第三條明確閘述:「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向立法會提出。」據此,「如何修改」的責任是特區政府並非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的8.31落閘決定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按照原選委會提名),必須遵守的民主程序(過半數),及候選人人數(2-3人)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行為顯然超越了全國人大對其的授權,屬越權行為。雖然該越權行為是全體人大常委集體作出,而該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又代表全國人大,似乎有超然的權威地位。但是,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本人在前文中曾提過,人大常委會對特首選舉辦法「如何修改」有憲制權力,指的是人大常委的「立法權」及對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如《基本法》)有補充權力。也即是說人大常委認為需要(如增加上述落閘權力),有權立法或對《基本法》進行補充。但是,人大常委在履行這項權力時,不得違背《憲法》及《基本法》,並在程序上受《立法法》和《全國人大常委議事規則》的約束。即是說,人大常委認為《基本法》附件一需要補充,那就必須啟動補充程序。而不能由人大常委秘書處僅憑特首的報告,部份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個別政黨的建議,在未諮詢港人的情況下就作出如此補充性質的決定。

實際上負責製作該決定的李飛先生也承認,該決定是全體人大常委的「認為」,即共識,是重大政治決定;全國《憲法》和《基本法》頂級權威,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韓大元在香港《成報》撰文〈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依據與效力〉,指人大常委就如何修改所下的框架是「對普選核心問題作出原則性指引。」就連強世功也承認,「決定的本來含義就是政治決斷,此次全國人大決定更是一個重大政治決斷。」無論是「認為」或「原則性指引」或「政治決斷」都不是法律。無論其參與決定的人地位多高,作出決定的機構多權威,都只是一種政治行為。而政治行為並無強制執行力及普遍約束力。

那麼,人大常委有權就香港的政制問題通過決定的方式作出「原則性指引」嗎?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制訂法律」。即是說,關於香港特區制度的任何事項,都要從制訂法律的高度去處理,而不能簡單地用某項「決定」去處理。
既是「政治決定」就要從政治角度去看待它的地位。

其一,用「決定」的形式去處理涉及香港重大政制的普選問題,不僅違反《立法法》和《憲法》原意,而且未經向港人諮詢,顯然過於草率;其二,決定對普選特首作出的多項限制,違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及推進民主進程的國策。習近平9月22日在紀念全國政協六十五周年大會上強調「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涉及一個地方人民群眾的利益的事情,要在這個地方的人民群眾中廣泛宣傳」,而8.31落閘決定顯然違背了上述精神。第一,落閘的基本精神是只允許一人一票選特首,而排除了代表50%以上的泛民參與候選人推薦,及參與競爭;第二,落閘決定的具體內容從未在香港諮詢徵求港人意見,在審議決定時,居然秘密進行。損害了港人基本權利: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其三,特首在政治上雖然要對中央負責,對決定有執行的義務,但是,正因為是政治決定,特首也有義務站在港人特別是參與運動的學生的角度,向中央反映他們的訴求。即使他們不代表全體港人,也要從政治現實出發,向中央陳請利害關係,力促中央作自我修正。

綜上所述,人大常委的8.31落閘決定,只是對普選核心問題作出「原則性指引」的政治決斷,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超越了全國人大的授權,違反了《立法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應制訂法律」的規定;從政治上講,不僅過於草率,而且違背中共關於依法治國、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基本精神。人大常委本應自我糾正,全國人大依法也應予糾正,中共作為執政黨更應追究相關責任!

「不可撼動」、「不容挑戰」是那些將要承擔歷史責任的始作俑者心虛的吶喊!

自由撰稿人
施路

自由撰稿人施路:再論8.31決定的效力

再論8.31決定的效力
(自由撰稿人 施路)

 全國人大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擁有修改和撤銷的權力。資料圖片


本人曾在《蘋果日報》撰文〈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兩篇文章,論述人大常委的地位及其「8.31落閘決定」的法律效力。現就有關爭論再論述如下。
一、不能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俗稱人大常委)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俗稱全國人大)混為一談。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國斌於十四日在《大公報》刊載的〈中央對港政改決定的憲法法理〉一文提出,人大常委對香港政制有決定權的觀點。其依據是,人大常委與全國人大是一體的,全國人大有多少權,人大常委就同樣擁有。因全國人大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擁有對香港政制的決定權,從而推斷出人大常委也應擁有這項權力。這是明顯混淆了二者的關係。
第一,兩者的職權不同。《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分別就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全國人大的許多權力是人大常委所不擁有的。例一,在立法方面,《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立法法》第七條規定,人大常委的立法權局限於「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除……以外」就是界定人大常委的立法範圍。有些重大的基本法律,如香港《基本法》、《刑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例二,在重大決定權方面,《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是全國人大獨享的決定權,而人大常委並無此權力。例三,在任免權及罷免權方面,更有明顯的高低區別。
第二,兩者的地位不同。《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全國人大「有權撤銷、改變人大常委的決定」和「制定的法律」。1981年人大常委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者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因違憲被全國人大廢止;人大常委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因違反全國人大制定的《行政處罰法》,進而違反《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雖尚未正式撤銷,但已實際不執行。全國人大對人大常委的行為不僅在憲制上還是實踐中,顯然有監督權。兩者的關係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地位完全不同。
第三,常設機構並不是執行機關。據《憲法》五十七條規定,人大常委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但非執行機關。在人大閉會期間,只是代行部份權力並非全部權力。代行權力的範圍在《憲法》六十七條有詳細明確的規定。該條第二十一項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據此,人大常委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除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外,就必須據該條二十一項由全國人大特別授權。
據此,全國人大據《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所擁有的對香港政制的憲制權力,未經明確授權,人大常委不能取代全國人大行使。
二、人大常委本身對香港《基本法》沒有修改權力。
《基本法》第159條一款明確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人大常委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香港《基本法》顯然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屬人大常委有權「修改」的範圍。而其具有參與「修改權」,來自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屬於全國人大通過法律對人大常委的授權。如何正確理解及執行此授權,據《憲法》及《基本法》專家韓大元指,人大常委在修改《基本法》時,應相當慎重。雖然獲得全國人大授權,也應明確這一授權的範圍和界限。(參看韓大元〈全國人大修改選舉法與基本法律的修改權〉,載《法學雜誌》2010年第7期)。而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人大常委「修改」香港《基本法》的程序中只有兩個權力:一是對特首提交的修改建議就「是否修改」進行「確定」;二是對已經立法會批准的「修改方案」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此外並無任何授權!
三、人大常委8.31決定,不能認為是「憲法慣例」。
北大教授強世功撰文認為,人大常委於2004、2007曾就香港政制作出相關決定,已形成「憲法慣例」。8.31決定,也應有同樣地位。
「憲法慣例」是憲法學名詞,一般指一個國家,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社會制度根本問題,並由公眾認可而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習慣與傳統(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蔣碧昆主編的《憲法學》)。其特點是不具備法律形式,是對成文憲法的補充。強世功雖無詳細說明,但從行文推斷,強是指人大常委用「決定」的方式處理香港的政制問題,雖無法律依據,但已經多次作出,已形成「習慣」,因而具有效力。但是,前二次「決定」並無牽涉對《基本法》的「修改」,只涉及何時可「修改」的問題,只純執行層面的事,無關普選的根本制度。而人大常委的第三次「決定」涉及對《基本法》的具體「修改」內容:提名過半數才可「出閘」;按原選委會組成提名委員會;2-3名。二者不能混淆。不能因為人大常委曾為執行《基本法》關於07、08後可實行雙普選的規定而作出二次決定,就推斷有權在2014就「如何修改」《基本法》作出決定,這完全是牽強附會。何況,「憲法慣例」的出現和使用,一般是在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的一種「補充」,但「如何修改」《基本法》已有「五部曲」的明確規定,而又是人大常委自己作出。顯然,不能用「憲法慣例」的理由來解釋人大常委的「修改」權力。
綜上所述,結合本人前二文章,所有涉及香港政制問題必須「制定法律」;對《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人大常委的修改權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只有「確定」和「批准」的權力;而8.31人大常委決定,涉及對《基本法》的重大修改,已超越全國人大的授權,而且在形式上採用「決定」的形式也違反《立法法》,不僅不具法律效力,也涉及越權違法,應予修正。

施路
自由撰稿

何喜華﹕保障歧視他人的權利?

何喜華﹕保障歧視他人的權利?

【明報專訊】平機會就本港的反歧視法例進行檢討,除檢視現存4條反歧視法例外,同時亦諮詢公眾對現存法例保障範疇的意見,當中最具爭議的是應否修訂法例,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分或與移民身分相關的歧視。討論立法保障新移民免受歧視絕非新事物;過去政府亦承認新移民被歧視的問題存在,然而或礙於政治不正確,當局一直拒絕立法,只透過公眾教育處理歧視。

惟近年中港矛盾愈演愈烈,反「蝗蟲」、驅蝗行動、反大陸客的行動不絕於耳,網上謾罵新移民的言論更不堪入目;特別是去年終審法院裁定7年居港規定違憲後,情况進一步惡化。社會排外情緒及行動有增無減,證明公眾教育已無大效用,突顯反歧視立法的迫切性。然而,立法建議引起部分本地人士強烈反彈;他們認為立法建議損害歧視他人的權利、指稱不准許說新移民是「蝗蟲」、「大陸燦」是剝奪港人言論自由,指摘平機會以言入罪,製造白色恐怖等云云。言論自由有其限制,保障範圍不包括涉及人身攻擊、失實及謾罵等言行,奈何這種偷換概念、顛倒是非的說法,在社會上仍有一定支持者。

冷靜審閱數據能說明實况

歧視者的言行既傷害歧視者,亦衝擊文明社會。本會定期就新移民歧視狀况進行調查,今年調查亦發現八成多(83.3%)受訪新移民親身遭遇歧視,與2012年調查結果相若,情况絲毫未見改善。加上近年公然煽動仇恨新移民行動不斷出現,受訪新移民均表示減少與人交往;減少接觸社會;很怕被人知道是新移民,失去自信及安全感;對社會亦缺乏歸屬感;感受到被排斥;甚至有新移民表示誠惶誠恐,恐怕因新移民身分而隨時無故被侮辱,導致不能融入香港,損害社會整體發展。

然而,為何社會歧視日見嚴重?箇中原因甚多。產生歧視其一主要成因,是源於認知上存有誤解和偏見。只要冷靜審閱數據,客觀分析,便能說明實况。不少反新移民者認為來港新移民教育水平皆甚低、無文化、來港後長期依賴社會福利,認知上與現實脫節。例如:在領取綜援個案中,僅4.2%為新移民個案;2011年來港定居的成年新移民,普遍具中學學歷(69%),較本地人(49%)還要高,另外,過去10年來港新移民學歷亦有上升趨勢。

此外,由於政府政策失誤,是港人未有深究社會問題內蘊,便將責任推諉同受影響的非本地人。舉例來說,市民不滿新移民乃至雙非學習來港爭學位,鮮有批評政府對適齡人口及學額評估不足;輪候公屋時間愈來愈長,有人批評新移民插隊「打尖」,既忽略現行編配公屋時申請家庭最少有一半成員居於7年的規定,更忽略上屆政府未有長遠房屋策略、增加公屋房屋供應等問題。除了教育、房屋,乃至自由行對民生構成的壓力,均需政府政策介入。

另一深層成因,或歸咎於港人的抗共意識或自卑感。眼見回歸後香港全方位受中國影響,不滿中央管治,恐共及排外情緒高漲,因此視新移民或從內地來港人士一概為中央政府代表,向他們發泄不滿。另方面,昔日港人引以為傲的高增長經濟發展模式,如今被內地城市迎頭趕上,失去昔日自身的優越感,內心極不自在,只能透過反彈情緒回應,掩蓋因不能自大隨之而來的自卑感,誠屬可惜。

二次大戰納粹德軍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清洗的黑暗歷史,喚起人類良知及對人權的關注。任何煽動種族或族群的行為,若不加以規管而任由滋長,將埋下排斥仇恨的禍根。香港社會亦應以此為戒,盡速立法保障新移民,將煽動種族騷擾及種族仇恨行為刑事化;在追求民主政制的同時,亦要重視平等及人權觀念,展現文明社會應有舉措。

作者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梁文道﹕他們為什麼害怕佔中

梁文道﹕他們為什麼害怕佔中

【明報專訊】那天我在大埔搭小巴去港鐵站,就一路聽着前座的男士暢論時局,他彷彿早已看穿了眼前局勢,自信滿滿地說:「這還不都是泛民那幫人在搞鬼,他們的用心太險惡了……」由於他的友人表現出半信半疑的神情,所以他就更嚴肅也更用力地高聲強調:「難道你還沒聽說過嗎?其實有大量證據證明他們的背後有美國人支持。就連那幫學生,也都是英美煽動出來的。」

下車之後,我走進港鐵站大堂入口,迎面就是幾個穿著黑衣服的女孩在發傳單,看樣子應該是大學生吧。我接過傳單,站到一側仔細閱讀,原來上頭印着的是她們罷課的理由,以及她們對市民支持的呼籲。看完之後,我走到剛才把傳單遞到我手上的那個女孩跟前,叫了她一聲「小姐」,結果嚇了她一跳。這時我才想起,聽說這一代的大學生比較習慣人家叫他們「同學」。然後我就試着用安撫的語氣告訴她,這張傳單上頭少了印製和出版單位,這麼一來,就算單張內容再清晰有力,但出處不明,好像也還是有些不妥吧。這位個子瘦小,一頭汗水的「同學」很尷尬地笑了,斯文客氣地近乎恭敬:「係噃!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會回去向同學們反映。很謝謝你呀,先生。」

我走開之後,又忍不住回頭,看見她已經在和其他兩位女孩認真地埋頭研究那疊單張,背包上的「鬆弛熊」小玩偶一左一右地來回晃動。這時候,積壓了幾天的情緒一下子湧了上來,平常不太容易激動的我,終於在這最平凡的時刻濕了眼眶,原來這就是被「英美勢力」動員出來的學生嗎?

為什麼我們今天會走到這一步?社會撕裂成完全無法坐下來好好說話的兩端。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失去了就事論事講道理的能力,一切都着眼於「用心」、「動機」,以及「背後的勢力」。這麼熱的天氣,還有這麼多稚氣未除的少年穿著黑衣走上街頭,去為大家想望了30多年的夢想賣力;這難道不是我的過錯,不是我這一代人的失職嗎?為了追究自己沒有做到該做的事,為了試着理解當前景况的來龍去脈,我現在必須整理一下過去兩年多來的觀察和思考,說一些或許不合時宜(而且來得太晚)的話。

我沒有水晶球,執筆此刻也無法猜測目下這場聲勢浩大的佔領運動的結局。但正如許多意義重大的歷史事件一樣,它的長期效果反而要比短期的具體走向容易推論。就拿佔領運動的殺傷力來說好了,許多論者在談「佔中」的時候,一直只盯着它對社會民生的干擾,怕它破壞交通,打擊經濟。然而,要是比起它結束之後才逐步發散的力量,它正在發生的時候所帶來的影響,就真是微不足道了。

若是按照「佔中三子」原來的預估,整個行動的參與者大概只在5000人上下,如果到了1萬之數,就算是超出期望了。這1萬人應該會乖乖坐在地上,不衝擊什麼,也不破壞什麼,只等着警察清場時一個個把他們抬走。依照香港警方歷來清理示威的表現推算,在這種情况下收拾「佔中」應該不會花上太多時間,兩三個星期就叫做很長了。真正的問題反而在把這5000到1萬人統統捉回去之後。

不想佔中如原來計劃般發生

表面上看,警方在9月28日當晚的行動簡直是愚蠢得匪夷所思。但我們不應該在解釋事情的時候把人想得太笨,只用「腦殘」等其實沒有說明過什麼的理由去敷衍,反而要盡量換位想像決策者的「理性」。如此一來,除了坊間流傳的想在十一國慶前清場,以及接下來我還會詳細分析的「鷹派綜合症」之外,我想得到的原因就只能是他們不想看見「佔中」的發生;準確地講,是不想讓「佔中」如原來計劃般發生。包括保安局和律政司在內的決策當局一定曉得「佔中」倡議人戴耀廷先生的構想(因為他早已清楚地在文章裏介紹過了),所以他們寧願以催淚彈和武力迅速驅走多數群眾,甚至像周融先生所說的,等民間反佔中人士「自行清場」(他的意思是這兩天我們所看見的涉黑暴力行動嗎?),盡量不要讓事情拖得太久,也盡量不要逮捕那麼多人。

為什麼?首先,警方根本沒有能力去打一場曠日持久的消耗戰。過萬警員每日超時工作,取消假期一兩個月,這不只是分散了正常的警力分佈那麼簡單,更是實實在在的士氣問題與資源問題。不要忘了,取消休假和加班,這全都是白花花的銀両;泛民議員更可能會在將來拿着下一份政府預算中的保安開支興師問罪。一個理性的決策者不可能想不到這種問題。

其次,更大的問題,也是「佔中」真正厲害的地方,是那幾千甚或1萬被告進入司法檢控程序之後的場面。按法律學者王慧麟先生的分析,依照香港法律,這1萬人是不能以集體代表的形式應訊的,他們必須按照具體「罪行」的類別分批甚至是單獨上庭。請想像一下,單是一個被告在警方那裏做口供筆錄的時候已經能夠玩出很多花樣了(正如好些大律師所言,一個讀歷史的大學生大可在憶述當時情景時說一下自己正在看的書,從女媧補天一直說到1949年共黨建政,而警員則必須一字不誤地死死記錄)。然後他們的案子還要經過律政司那裏一一審視,接下來才是出庭受審。1萬被告,整個司法程序走完(還不算上訴的工夫),三五年的時間大概是跑不掉的。到時候,有癱瘓危機的就不是港島交通,而是整個香港的司法體系(除非特首頒布緊急狀態,以簡易程序處理。但這又會觸發另一輪更大的問題了)。

稍識公民抗命歷史的人都曉得,它的主要舞台從來不在現場,而在法庭,尤其是在堪稱獨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之下。那1萬人每上一次庭,就是慷慨陳辭表白良心的機會,這會為社會帶來多少觸動呢?假設有一位70多歲的「馮伯」今天要出庭了,會不會有支持者在庭外集會「力撐馮伯」,然後即時發動一次小型佔領行動?那幾千人在等候出庭的時候總不能不准保釋長期扣留,於是就能像現在好些行動人士一樣,被告期間又重回戰場,小股作戰地反覆抗命反覆被告。在整個程序期間,在媒體和民間輿論的關注底下,更大規模的公民抗命就有可能在道德感召的情况下發酵。比如說抗稅,同樣是犯法,同樣要上庭,但在司法體系被拖慢效率,一大批被告都還在街上逍遙而用不着收監的狀態裏,這豈不是一個成本很低而又很有吸引力的良心行動?萬一抗稅等一連串的公民抗命持續爆發,那就是沒完沒了的不盡循環了,並且可能有往外擴散漣漪般的效果。與這種局面相較,目下兩三個禮拜的交通不便和股市波動,實在算不上是什麼了不起的事。當戴耀廷先生曾在上個月聲稱盡量不要在工作日發動「佔中」,以免影響金融市場,很多批評他「沒出息」的論者大概是一時忘記了「佔中」的重點所在。

一次不計成效的道德運動

沒錯,當前的佔領運動已經超出原來的預想,幾千人呆坐場上等人清理的局面可能是不會發生的了。不過,除非所有市民自願和平散去(我們都知道這個機會不大),否則遲早還是要有一次清場行動。警方可以只清場卻不逮捕不落案嗎?就算真有如許荒謬的發展,或者他們只帶走少數幾百人;他們又能制止部分意志特別堅定的行動者去主動投案自首嗎?又能阻擋將來各式各樣小規模抗命行動的「遍地開花」嗎(不要忘了,十幾二十萬參與過佔領行動的市民要是全都沒有後果,那就等於變相鼓勵未來更多的公民抗命)?因此,或遲或早,前述景象還是要來的。9月28日的警方行動,可能是想制止這類情形的出現,但反而卻推動了它的提前實現,而且還早一步地擴大了這次行動的國際影響(國際社會的關注本來也就該在「佔中」的劇本當中,只不過未必會來得這麼快,也未必會來得這麼大罷了)。

最近幾天,很多支持佔領行動的朋友都在討論整件事應該如何收場,其中重點往往集中在它的短期目標和訴求;但萬一這些目標和訴求都達至不了,那又該怎麼辦呢?答案很簡單,不必怎麼辦,靜坐便好。因為這場運動就像戴耀廷先生所說的,早在人大決定頒布之後,便已注定「失敗」(因為它的目的本來是要中央讓步,開放一個在提名上不受限制的特首選舉)。自那時起,它就成了一次不計成效的道德運動。但另一方面,它卻也為港府和北京帶來了日後許多年都不可能徹底解決的危機。

【這本難念的書之一】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李立峯﹕「中間派」市民對政改的態度

李立峯﹕「中間派」市民對政改的態度


【明報專訊】過去幾個月,在白熱的政改和佔中/反佔中爭議中,一些平時少談政治的朋友,突然為政改或佔中問題在手機群組或facebook上爭論起來,甚至爭拗至「反面」的地步,成為很多市民共有的經驗,亦令不少人慨嘆及擔憂社會的兩極化。

但香港市民是否真的在政治傾向上變得極端?在這個時刻,市民會怎樣把自己放到政治光譜之中?在泛民和建制之間,香港有沒有「中間派」?如果有,自視為「中間派」的市民在政改問題上抱持什麼態度?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最近成立了香港民意與政治發展專題研究小組,上周進行了第一次民意調查,其中一條題目讓被訪者表達自己的政治傾向,主要答案選擇有「激進民主派」、「溫和民主派」、「中間派」、「建制派」、「工商派」,和「親中派」。結果顯示,最多市民選擇的組別仍然是溫和民主派,佔35.6%。認同自己為激進民主派的受訪者只有3.7%。值得留意的是,高達24.1%的受訪者自認為屬於中間派,而3個屬於廣義建制派的範疇(即建制、工商及親中)合共起來只佔9.1%。另外,21.5%的受訪者稱自己無任何政治傾向或不屬任何派別,其餘約6%的受訪者則沒有給予確定答案或提出一個6個主要答案以外的派別名稱。
自稱建制派的市民很少,有3個可能原因。第一,是建制派支持者較少參與調查研究。不過,我們的調查採用了典型的科學化隨機抽樣,在處理數據時亦進行了加權,使樣本在年齡、性別及教育程度上盡量接近香港社會的人口特徵,所以對持有某種政治傾向的人士抽樣不足(undersample)的問題應該不會很嚴重。第二個可能原因,是對不少市民來說,「建制」或「親中」多少帶有點負面含意,所以他們寧願稱自己為中間派或強調自己不屬任何派別。如果屬實,調查中自稱中間派或無黨派的市民的政治態度應該會較為接近建制派。第三個可能原因,是真正認同建制派的香港市民比例的確偏低,只是在選舉投票或個別集體行動中,建制派往往能動員或吸引到大量中間派或無派別的市民支持。


中間派多反佔中傾向否決政改

無論如何,調查結果顯示,雖然社會在政改問題上存在着兩極化的氣氛,自稱中間派和無派別的香港市民加起來其實接近樣本的一半。問題是,這些中間派和無派別人士對政改、佔中和其他問題抱持着什麼態度呢?表一展示了就此問題分析所得的結果。由於個別派別的人數很少(如工商派只有19人),為了數據的穩定性,我們把所有受訪者歸為4類,分別為民主派(即激進民主派以及溫和民主派)、中間派、建制派(即建制派、親中派,和工商派),以及無派別傾向。這歸納亦有助簡化分析及結果的表述。

從表一可見,在不同的題目上,「中間派」市民的態度的確在民主派和建制派中間。但這並不代表中間派市民在個別問題上沒有傾向。中間派市民大比例地傾向反對佔中。如果我們集中看支持佔中的比例,我們會發現中間派市民對佔中的態度其實頗為接近建制派。同樣,在警方處理示威是否恰當的問題上,中間派市民較多傾向認為警方處理手法恰當。整體而言。中間派市民對警方處理示威的觀感亦較為接近建制派。

不過,這並不代表中間派市民是隱性的建制派。對未來立法會應否通過政改方案,表一顯示,在中間派和無派別傾向的市民當中,認為應該否決的比例比認為應該通過的比例高。這裏我們要強調,問題的原文是「香港政府嚟緊會按照人大常委會嘅決定,提出2017年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嘅普選方案,如果呢個方案會令到與中央不同政見嘅人士,唔能夠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你個人認為立法會到時應該通過方案,定係否決方案?」我們避免用上有明顯傾向性的「篩選」一詞,但政改爭議的重點之一,的確在於方案會否令持有某些政見的人士不能參選,所以問題強調的是,如果這種情况出現,立法會應怎樣選擇。結果是,就算是大幅度地反佔中的中間派市民,都傾向不通過方案。中間派市民在這問題上的態度較為接近民主派。

類似情况亦出現在其他問題上,例如認同普選行長官的方式會影響到國家安全的中間派市民只有27.3%,遠低於建制派市民的58.8%,相對地接近民主派市民的13.8%。

總括而言,香港仍然有頗多市民認為自己屬中間派,這些中間派市民在有關集體行動模式和抗爭手段的問題上傾向保守,但並不代表他們支持有篩選的普選。如果立法會內的泛民希望爭取到更多市民支持自己的決定,就需要繼續努力向中間派選民陳說利害,解釋選舉機制如何造成政治篩選。而如果特區政府要爭取市民的支持,就要說服大眾,其推出的政改具體方案如何確保不同政見的人士都有同等的參選機會。

中間派高度依賴無綫作信息來源

要爭取中間派市民支持,就要把相關的信息傳達到他們眼前。中間派市民使用的是什麼媒體呢?調查邀請受訪者說出4個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政治和時事資訊來源。表二顯示的是不同政治傾向的市民有沒有在4個資訊來源中提到一些個別的媒體機構或平台。香港市民傳統上依靠電視新聞為最重要的信息來源,但近年來無綫電視常受到批評,指它會在敏感議題上自我審查,而我們的調查亦發現,民主派的支持者相對地少提及無綫電視為最重要的資訊來源。但中間派市民仍然高度依賴無綫電視作為信息來源。

不過,中間派市民提及《蘋果日報》的比例亦很高,事實上非常接近民主派市民提及蘋果日報的比例。另外,中間派市民提及較強調專業和中立的《明報》的比例,比民主派及建制派的支持者都要高。值得留意的是,不少市民在調查中提到一些新媒體平台作為最重要的資訊渠道,其中民主派的市民尤其可能依靠facebook 。同時,也有約10%的中間派市民提到facebook。建制派的支持者則很少會依靠新媒體作為資訊來源。

整體而言,自稱為中間派市民的資訊來源很可能比民主派和建制派市民更多元,他們更有可能同時接觸到來自不同派別的意見和聲音。但如上文已提到,站在泛民和建制的中間,不等於在具體問題上保持中立,中間派也會有自己的判斷和態度,通過媒體爭取中間派的支持,應該仍是各方力量需要努力的目標。

作者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